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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关于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的范围
近年来,我国锅炉、压力容器数量不断增加,部分设备的介质条件复杂且需要在高温、高压等极端条件下长周期运行,安全风险不断增大。根据特种设备风险分析和事故统计分析,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包括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液化气体等高危介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瓶等承压设备和近年来事故多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蒸压釜等快开门压力容器、印染洗涤行业用烘缸(筒)、渉氨行业用压力容器、小型锅炉。
二、开展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的要求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强化特种设备风险管理,部分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同时也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各地应将其列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对其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努力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系统性安全风险。
(一)研究制定长期和年度相结合的监督检查计划。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动态数据库,制定长期和年度相结合的监督检查计划,不断改进和完善对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级质监部门要结合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展,督促有关使用单位开展使用安全自查和隐患治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使用单位了解和掌握所使用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贯彻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采取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执法检查、公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等多种方式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做好风险的监测、研判、预警和处置。各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检验信息、事故调查等渠道进行风险信息采集。发现重大隐患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要上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开。发现产品缺陷等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对同类产品采取措施消除风险。要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公开事故原因,并开展对相关企业的警示教育。
(四)强化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各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强化源头质量控制;要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检验机构重视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质量。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鼓励具备条件的石油化工等高风险成套装置使用单位优先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方式,开展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五)做好统计和总结上报工作。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本年度针对高风险承压类特种设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总结,年底前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要点
对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重点对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设备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设备的安全泄放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了自行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一、对高危介质设备的监督检查要求
1.对实施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成套装置中高风险承压设备,检查使用单位落实《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压设备基于风险检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4]52号)的情况。
2.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检查产品生产和使用前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并经过批准。对于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还应检查产品是否经过监督检验合格且监督检验大纲规定的检验项目是否包括应变强化技术并严格实施。
3、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带泵罐车相关单位落实《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5]9号)的情况,带泵罐车是否已纳入“全国带泵罐车监控管理平台”并有效管理。
检查单只气瓶容器大于或者等于150升且总容积大于3000升的气瓶集束装置,是否纳入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其生产、充装和定期检验是否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小于等于3000升气瓶集束装置,是否按照气瓶进行生产、充装和定期检验。
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符合工信部罐式车辆公告和产品准入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罐式车辆),年度检验或全面检验时,检验结论应确定为不符合要求。
二、对事故多发设备的监督检查要求
1.快开门压力容器(常见的例如建材行业用的蒸压釜、医疗行业用的消毒锅)。检查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的完整性;检查使用单位是否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包括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职责,是否编制了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并能熟练操作;检查检验机构在进行定期检验时是否对安全联锁装置的功能进行了确认;对未装配安全联锁装置或安全联锁功能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2.烘筒(缸)(重点是印染洗涤行业用烫平机)。应检查是否严格进行定期检验,烫平机等设备整机制造商必须将烘筒铭牌在设备外部明示,同时出厂资料中必须明确使用要求。对来路不明、资料不齐全的设备应责令停止使用,对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年限或使用超过20年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检验或安全评估。实施定期检验时应重点检查烘筒的错边量和焊缝质量;检查系统的减压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是否配备齐全并正常工作,工作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不锈钢类烘筒的使用介质是否有控制氯离子含量、防止出现应力腐蚀的措施。
3.渉氨承压类特种设备。检查使用单位落实《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的情况。
4.小型锅炉。要重点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立式燃煤锅炉加强安全监察,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操作人员资格和安全阀、水位计等安全附件的维护情况。对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所在地环保规定的燃煤锅炉和非法改造、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未经定期校验、无证操作等违法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注销使用登记手续。检验机构在进行外部检验时应当加强对安全附件状况的确认,发现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燃烧系统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未设置或功能不符合规定的锅炉,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三、对液化石油气瓶的监督检查要求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检查气瓶充装站及人员资格许可情况。检查充装站气瓶管理情况,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是否建立计算机档案,并办理使用登记。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违规充装报废气瓶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是否按规定做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工作记录是否妥善保管。检查充装站气瓶送检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
2. 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检查气瓶检验站和检验人员资格许可情况。检查检验站是否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气瓶检验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瓶阀。检查经检验判废的气瓶处置情况,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气瓶和气瓶阀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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