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的定义、型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压缩氢气为工作介质,工作压力不超过35MPa,工作环境温度为-40℃~60℃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54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
GB/T 24549--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
GB/T 245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加氢口receptacle
加注时,车辆与加氢枪相连接的部件总和。
4型号
4.1基本结构型式见附录A。
4.2加氢口型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接口型式及尺寸应符合4.1的要求。
5.1.2加氢口应符合GB/T 24549--2009中4.2.2的有关规定。
5.1.3加氢口应有防止水和灰尘进人接口并能防止接口损伤的防尘盖,应有防止防尘盖丢失的装置。
5.1.4加氢口应有接地连接装置,除非车辆上有其他能消除静电的措施。
5.1.5加氢口应有防止压力超过标称压力的压缩氢气通过加氢口的功能。
5.1.6加氢口与氢接触的材料应与氢兼容,在设计的使用寿命期限内,不会发生氢脆现象。
5.2性能要求
5.2.1气密性
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用检漏液检查如果1min之内无气泡产生则为合格。
5.2.2耐温性
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温性试验后其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要求。
5.2.3相容性
加氢口与氢气接触的非金属零件,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后,其体积膨胀率应不大于25%,体积收缩率应不大于10%,质量变化率应不大于10%。
5.2.4耐氧老化性
加氢口与氢气接触的非金属零件,按6.6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氧老化性试验后,不应出现变形、变质、斑点及裂纹等现象。
5.2.5液静压强度
加氢口承压零件按6.7规定的方法进行液静压强度试验后,应不出现任何裂纹、永久变形。
5.2.6耐撮性
加氢口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振性试验后,所有连接件不应松动,其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要求。
5.2.7耐异常压力
加氢口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异常压力试验后,所有连接件不应松动,其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要求。
5.2.8耐久性
加氢口的单向阀完成耐温性试验后,按6.10规定的方法再进行耐久性试验,试验后不应出现异常磨损,且应符合5.2.1气密性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一般规定
6.1.1试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a)试验环境温度为15℃~35℃;
b)试验介质应为清洁的干燥空气或合适的惰性气体。
6.1.2测量参数、单位殛精确度
测量参数及其单位、精确度要求见表1。
6.2外观殛尺寸检验
用目测法对加氢口进行外观检验,必要时可增加尺寸测量。
6.3气密性试验
加氢口的单向阀处于关闭状态时,加氢口出口端通以惰性气体(氮气10%,氮气90%),分别在0.5MPa、43.75MPa两种压力状态下进行试验,每个测量点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min,用检漏液检查气密性,如果1min之内无连续气泡产生则该试验结束。
6.4耐温性试验
加氢口的单向阀处于关闭状态,从加氢口的出口端充入35MPa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将其放入恒温箱内,温度从室温逐渐升至60℃±2℃,保温8h;然后取出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再将其放入低温箱内,逐渐降温至-40℃±2℃保温8h;最后取出待升至室温后,按6.3所述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6.5相窖性试验
加氢口与氢气接触的非金属零件应在23℃±2℃的正戊烷或正己烷中浸泡72h后,再于常温下放置48h后,测量其体积变化率和质量变化率。
6.6耐氧老化试验
加氢口与氢气接触的非金属零件,在温度为70℃±2℃、压力为2.1MPa的氧气中放置96h,目测其变化状态。
6.7液静压强度试验
将加氢口的出口端密封,并通以52.5MPa的水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min。
6.8耐振性试验
将试件可靠地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从5Hz~60Hz每个频率点都需要振动8min,振幅如表2所示:
试验时,横向纵向各振动一次,如果加氢口不是放射性对称,应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进行振动。
6.9耐异常压力试验
在加氢口和加氢枪连接后,任意方向施加670N的压力,满足5.2.1要求为合格。
6.10耐久试验
加氢口的入1:3端接通高压气源,试验压力从0MPa升至43.75MPa,使单向阀处于开启状态。然后,入口端泄压为0MPa,使单向阀承受43.75MPa的压力并处于关团状态,保持时问不少于2s;再将出口端泄压为0MPa,使单向阀作周期性开启、闭合。单向阎开启,关闭一次为一个循环,单向阀开启、闭合频率不高于15次/分钟。耐久试验总循环次数为30000次。试验结束后应立即进行6.3的气密性试验。
7检验规则
7.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表3。
7.2出厂检验
逐只检验外观、气密性,符合5.1、5.2.1的要求,判定为合格。
7.3抽查检验
7.3.1抽查检验项目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7.3.2抽查试件,应从近期生产、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件或根据需要突击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少于3件。
7.4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加氢口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对新设计的产品还应符合5.1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审查。
a)新设计或设计参数、工艺、材料有重大变更时;
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连续生产满一年时。
8标志
加氢口外保护盖内侧应有明显的、包括工作压力、氢气标志在内的相关标志。如"35MPa、氢气"或者"35MPa、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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