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
系统设置
1.1一般规定
1.1.1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1.1.2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1.1.3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1.4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1.1.5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宜大于48h。
1.1.6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泡沫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1.2消防炮布置
1.2.1室内消防水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结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的任一部份。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1.3.水炮系统
1.3.1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内布置得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
1.3.2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1.3.4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应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为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5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启动的水炮设计流量的综合,但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量及冷却水用量计算总流量之和。
1.1一般规定
1.1.1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1.1.2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1.1.3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1.4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1.1.5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宜大于48h。
1.1.6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泡沫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1.2消防炮布置
1.2.1室内消防水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结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的任一部份。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1.3.水炮系统
1.3.1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内布置得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
1.3.2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1.3.4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应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为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5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启动的水炮设计流量的综合,但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量及冷却水用量计算总流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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